学校成绩单可以供杀人犯在法庭上抵刑吗? | 今日话题
作者/郭墨墨 与君共赴
成绩单是所谓的品格证据。近年来,复旦学生投毒案中的177名学生签名的“求情信”等品格证据屡见不鲜。品格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对量刑产生的影响从实践中看也非常小。
二审的焦点并不是品格证据,焦点仍是案件基本事实。成绩单、班主任评语和本案核心事实没有什么关联。如果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仍和一审认定一致,恐怕成绩单很难对量刑产生影响。因为在报道中,被告人面对事实不认罪的态度,足以消解这几份成绩单、班主任评语的意义。
国内对于品格证据还缺少统一明确的证据规则。在英美,品格证据的规则历史悠久但也复杂多变。随着女权主义和被害人学的发展,英美品格证据规则,越来越倾向于对性犯罪中的女性受害人进行特殊保护。
清明期间,受到社会关注的新东方学校奸杀案受害人遗体终于火化下葬了。这起两年前发生的案件,被告人一审被判无期。二审中,被告人提交了新的证据,其中包括新东方学校提供的关于被告人的品行证明,包括成绩单、班主任评语等。这个品行证明激起了网友的愤怒和疑问,成绩单可以用来在如此恶性的案件中脱罪减刑吗?更进一步说,成绩好,老师印象好,就不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了?
触目惊心的校园恶性案件
2016年5月19日,北京新东方昌平外国语学校发生了一起恶性强奸杀人案,年仅16岁的高一女生姚金易在该校601教室内被同学王祎哲强奸后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7年6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王祎哲故意杀人、强奸一案。法院认定王祎哲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祎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界面》新闻报道,判决书是这样写的:
“被告人王某某实施强奸犯罪、故意杀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但考虑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不如实供述强奸犯罪事实,其所犯强奸罪,不能认定自首,且性侵害未成年人,故对被告人王某某所犯强奸罪,酌予从重处罚。”
可见,判决综合考虑的是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很多人质疑为什么不判死刑,其实判决书已经回答了,依照刑法,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判处无期徒刑已经是顶格的判决了。
依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无期就是王祎哲面临的最高刑罚了,不会更重,但二审中会不会可能变轻呢?
案件发生地点
据谷雨实验室转引红星新闻报道,姚母称,二审中“对方新提出了所谓六项新证据,不承认强奸和故意杀人两项罪名,而检方则要一一驳斥。”
“六个新证据分别是:北京新东方出具的王祎哲在校表现良好希望从轻处罚的说明;王祎哲曾经所在班级四班的班主任张老师的评语,说王祎哲在校成绩优异,遵守纪律,团结同学,从无违反校纪校规;王祎哲的2016年上学期的成绩单;王祎哲所在班级高一四班和姚金易所在高一五班5月19日当天的课程表,两个班共同上体育课,有接触的机会;以及一名法医专家,对此案中强奸的情况做了分析。”(谷雨实验室《北京一16岁少女教室内被同学奸杀,冷冻两年的遗体刚刚火化》)
网友被刺激到了,成绩单也可以拿来在这样恶性的案件中作为脱罪减刑的证据吗?
成绩单是个什么东西?
成绩单、班主任评语在法律上是所谓品格证据。这类品格证据不属于中国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类型之一,但在现实中屡见不鲜。
复旦投毒案是典型。2014年5月,该案二审期间,由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之一起的还有另外一份《声明书》,建议给林森浩一条生路。
请求信列举了林森浩平时日常生活学习中的一系列琐事:汶川大地震发生时,他从平时节约的钱中捐出800元(他每月的生活费仅200多),是同学中捐款最多的学生之一。林还发表过8篇学术论文,在国际有影响力的学术杂志上也有作品刊登。请求信介绍,病人送的红包,林森浩坚决拒收。他还曾给农民工连续服务一周,从始至终都很热心。他平时节俭、朴素(家里是农民,很累很穷,母亲还患有心脏病)。
但是这封信并没有起作用,二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核准死刑。
这类品格证据更常见于农村家庭邻里偶发暴力案件中,比如2015年贵州都市报这条报道,《盘县17岁少年杀人案开审270名村民联名请求轻罚》,一名17岁的少年小秋(化名),因与继母及其子女不和,将继母的两个孩子杀死。270名村民自发联名写下《从宽处理申请书》,称“小秋是一个乖巧懂事的孩子……因生母逝世后,生活、心理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董某对小秋百般虐待……”
比如2015年华西都市报报道,《泸州女子掐死家暴丈夫151名村民联名求情获轻判》。2014年12月26日凌晨,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许芳杀死了自己的丈夫。151名村民联名写信为许芳求情,法院最终对许芳作出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
实践中品格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定罪仍然需要法律为依据事实为准绳。是不是这些包含品格证明的联名信对量刑起作用了呢?并不是。这类证据在量刑中的参考价值总的来说非常小。
类似案件中一些看起来明显减轻和从轻的判决,其实都有各自明确的法律依据。被告人一贯品行和村民邻里的签名对法官的影响没有公众想象那样大。
新闻报道,河南男子护父杀兄获刑12年,村民联名写信求法院轻判
品格证据的概念最早起源于英美,品格一般指一个人的名声、评价、前科劣迹情况。品格证据涉及被告、被害人以及证人,证据规则非常复杂。
在英美国家,品格证据已经发展成相对成熟的制度。但国内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则,它们经常散见于司法解释中。
比如两高刚刚发布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要求:“……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有关品格证据包括哪些,如何调查,证明力如何都是很模糊的。
据学者调查统计,当前国内品格证据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影响更为明显。根据近几年不同法院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判决来看,大多数法院都采用了将品格证据纳入考虑因素的做法。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使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
成绩单在本案中会有用吗?
品格证据的用与不用完全取决于检察官和法官对全案的综合分析,是司法部门根据经验法则做出的判断。品格证据只能左右实务人员的伦理判断,但是不会左右案件的定罪量刑,因为它不具有证据关联性,缺少与事实之间的逻辑联系。
具体到本案中,姚金易案二审的焦点并不是品格证据,焦点仍是案件本身基本事实,成绩单、班主任评语的意义不大。
如果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仍和一审认定一致,那么恐怕成绩单很难对量刑产生影响。因为,被告人如报道中所说面对事实不认罪的态度,足以消解这几份成绩单、班主任评语的正面意义。
而且成绩单和班主任所作的“在校成绩优异,遵守纪律,团结同学,从无违反校纪校规”评语,也与暴力犯罪无关。
参考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被告人可以提出证明自己某方面性格特征的证据,但证据反映的性格特征必须与犯罪有关,比如被控谋杀的人可以提交证明自己生性平和的证据,而不能提交自己诚实守信的证据,因为后者与案件无关。
如果参考这个观点,成绩单,在校成绩优异,团结同学什么的,和案件毫无关联。
另外,本案中还应考虑参考当前其他国家对女性受害人特殊保护的精神。
在英美,品格证据充分体现了“宁纵勿枉”的原则。但以美国为例,在性犯罪领域,尤其是涉及未成年女性受害者的案件类型却是例外,品格证据规则对被告往往非常不利。
本案中,未成年女性受害人已死不能开口。公诉机关还可以针对被告人提出的品格证据,采用相对应的品格证据对其进行攻击和驳斥。这才是公平。